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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认监委进一步规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告客户书

发布时间:2026-01-16| 作者:BCC| 文章来源:原创

尊敬的获证组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6年1月9日正式发布了国认监发[2025]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切实提升认证有效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局、认证机构严格落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持续强化认证人员管理、切实提升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


其中对体现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和涉及对获证组织提供认证服务的具体过程有如下要求,请您予以理解和配合,切实提升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1、认证机构应当在获批的管理体系认证资质范围内,严格按照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认证规则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合理配备专业领域审核员,合理设置初次认证审核的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减少审核人日、简化认证程序、超范围开展认证等。(通知一、(三)条款)


2、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认证公正性保障机制,在为企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不得代替企业(组织)编制管理体系文件及体系运行记录、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严禁为企业(组织)编造虚假管理体系文件、记录等。(通知一、(四)条款)


3、认证机构应当严格开展申请评审,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组织)的资质、场所等信息,以及建立、运行管理体系情况等有关条件从严审核,准确鉴别申请文件、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真伪,不能满足条件的,不得受理认证申请。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当直接与企业(组织)签订双方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机构和企业(组织)的责任。(通知一、(五)条款)


4、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能力和公正性要求组建审核组,审核组至少包括1名专职审核员,并确保该专职审核员全程参与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通知一、(六)条款)


5、认证机构应当要求企业(组织)最高管理者参加首、末次会议,并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等证明材料。企业(组织)最高管理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当由获得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其他成员参会,认证机构应当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企业(组织)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均觖席首、末次会议的,认证机构应当终止审核活动。(通知一、(七)条款)


6、认证机构应当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企业(组织)最高管理者发挥对管理体系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企业(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的,认证审核不予通过。(通知一、(八)条款)


7、认证机构应当加强对获证企业(组织)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开展风险分级监督审核,对存在管理体系与实际运行脱节风险的企业(组织),增加突击审核频次,并要求企业(组织)最高管理者参与审核访谈。对存在管理体系“两张皮”问题突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监督审核等情况的企业(组织),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做出暂停、撤销证书等处理,对撤销或注销的证书予以收回,并公布证书处理情况。(通知一、(九)条款)


8、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认证证书及标志样式、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真实、有效,不得仅提供“国家认监委”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查询路径,不得以“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网站可查”或近似表述进行广告宣传。(通知一、(十)条款)

 

附件:
1.国认监发[2025]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切实提升认证有效性的通知》


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1月14日

 

具体PDF版通知请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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