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关键合规要求再次提醒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简称2025版《QMS 认证规则》)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所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均须符合新规要求。为确保您准确理解与持续合规,我们将关键的合规要求重点梳理如下,请您知悉并遵照执行。
1.认证申请条件(2025版《QMS认证规则》5.1.2)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包括原发证机构)不能在原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时,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国家认监委2025年10月23日发布的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9)
2.认证合同签署与付款(2025版《QMS认证规则》5.3)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如认证委托人所属的集团公司)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除个体工商户作为认证委托人外,认证机构不能接受个人付款。(国家认监委 2025年12月23日发布的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14)
3.审核安排要求
1)初审审核: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2025版《QMS认证规则》5.6.1)
2)监督审核: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典型产品/服务及有代表性的生产/服务过程,并确保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典型产品/服务、有代表性的生产/服务过程。(2025版《QMS认证规则》5.4.1.4、5.7.2)
认证证书因不能按期接受第一次监督审核被暂停,在暂停期间认证证书状态恢复,但第二次监督审核未能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开展的,认证机构应暂停认证证书。
(国家认监委2025年12月23日发布的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15)
3)再认证审核: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不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的,认证机构应按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2025版《QMS认证规则》5.8.2)
4.最高管理者参加审核的要求(2025版《QMS认证规则》5.5.3、5.5.4)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Q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2025版《QMS认证规则》5.5.3)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 QMS 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 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2025《QMS认证规则》5.5.4)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是指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范围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或决策者,可以是一个人或一组人。认证委托人仅对其某个组成部分申请认证的,最高管理者可以是该组成部分的负责人。(2025版《QMS 认证规则》释义P31 2.)
5.审核终止情况(《QMS认证规则》5.5.5、5.6.2.4)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是指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如认证委托人的组织机构、场所、活动、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产品和服务类型、管理体系运行时间等)与本规则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一致,导致审核组无法按原来的策划开展审核活动。
4)认证机构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应终止认证活动。5)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6.获证后认证保持与认证宜传(2025版《QMS认证规则》5.3.4)
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QMS 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 QMS,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QMS及“认证申请条件”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7.认证记录保存(2025版《QMS认证规则》10.2.1)
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请拟申请QMS认证的客户以及 QMS 已获证客户高度重视,完善管理体系并尽早策划认证审核工作,提前与认证机构联系安排认证事宜,以免造成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影响业务运营和在地方认证监管中产生处罚。
附件: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3. 国家认监委2025年10月23日发布的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
4. 国家认监委2025年12月23日发布的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二)
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1月14日
具体PDF版通知请点击查看
电话:400-016-9000
邮箱:post@bcc.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5号D座5层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5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