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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瓦提县确定机构获得CNAS认可,可从事“棉城品质”品牌认证活动

发布时间:2025-07-01|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疆阿瓦提县“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阿瓦提县区域公共品牌认证实施和品牌管理,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新疆阿瓦提县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的实际情况,探索具有阿瓦提县特色产业发展新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企业认证和品牌管理过程中,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政府支持指引、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营模式,建立创新机制、提升质量水平。

第四条 定义

(一)“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是依托阿瓦提县自然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因素或主体产业发展,围绕产品的“特质”“特色”,结合先进的管理制度,围绕“特质”“特色”建设高质量团体标准体系,能够代表阿瓦提县重要产业领域、重点行业和特色产品的高品质和先进性形象区域公共品牌表现形式。

(二)“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工作管理机构是由阿瓦提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进行管理,包含认证机构、行业协会、重点企业、行业专家等成员,主要负责“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沟通协作机制,应结合政府相关工作,安排落实必要的资金、人员和场所。有效推动“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规范管理。

(三)“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是指“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工作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申请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相关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四)“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机构是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可从事“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活动的机构。

(五)“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管理模式是指按照“组织申报+第三方认证+政府监管”实施管理。

(六)“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产品是具备阿瓦提县“特质”“特色”,符合“棉城品质”系列标准体系要求,并通过第三方机构认证,获得“棉城品质”认证标志及认证证书的特优产品或服务。认证产品覆盖食品、农产品、工业产品、服务业等领域。

(七)“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标识是印刷图形的形式对符合“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标准的产品所作的标识。加贴在产品的包装和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八)“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标志是获得认证的产品的“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标志。认证标志应做到“一品一码”,即在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或产品上加施防伪标签。

(九)“棉城品质”互认采信:“棉城品质”认证过程中,通过对比现有合格评定结果(如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体系认证等)的依据标准、实施模式与“棉城品质”标准及认证模式的差异,可通过部分采信其认证结果,并补充差异部分认证的模式,实现结果互认。

第五条 “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工作管理机构应做好品牌指导、培育和维权等工作,建立信息库、搭建信息公示平台,将“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获证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信息予以公布。

第六条 “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工作管理机构推行“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扶持激励政策,制定有效的扶持激励措施,引导、培育、支持、激励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努力提升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参与度,支持企业在获得“棉城品质”的基础上进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的培育申报,使“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具备更广阔的市场前景。

第二章  认证活动管理

第七条 拟申报“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经过认证评价符合认证要求后,可获得“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证书,同时可以申请使用“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标志。

第八条 “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机构应具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资质,并按要求对“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相关产品认证规则实施备案。认证机构应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认可,且在国内具备较高知名度,方可从事“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活动。

第九条 “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依据参考借鉴国内外最新的合格评定准则,共分为三级标准,第一层级为通用管理要求,第二层级为类别管理要求,第三层级为具体产品要求,根据不同的认证产品范围配套使用。

第十条 “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技术文件由认证机构按照国际合格评定和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制定,认证实施规则由认证机构按国家认监委要求备案实施。

第十一条 “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实施模式采取“现场检查+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的模式,建立公正透明、科学高效的认证评价及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证书与标识,结合设计的特色产品认证标志,是产品符合认证要求的图文标志,标志基本样式如下: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相关要求公布“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证书、认证实施规则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向“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工作管理机构及国家认监委报告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工作管理机构也应在其信息平台公布获证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名录及认证证书状态。

第三章  品牌营销管理

第十四条 “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工作管理机构应制定阿瓦提县区域公共品牌推广方案,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品牌的推广与宣传,推进“棉城品质”品牌推广,谋划“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营销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工作管理机构应以阿瓦提特色产品为基础,将“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产品与农业文化、旅游全方位融合,以创意为辅助,在宣传文化的过程中,开展品牌宣传,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品牌文化底蕴与价值。

第十六条 “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工作管理机构应拓宽品牌推介渠道,加大与其他地方政府及相关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广力度,加深与援疆省份、地市的联动,多部门、跨区域形成合力,推动“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全面发展。

第四章  认证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在参与“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评价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认证、检测结果负责,接受国家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工作管理机构加强对申报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工作的指导,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交由职权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获得“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也可向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棉城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工作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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