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对取得有机认证给予5万元奖励
关于印发支持豫商豫才返乡创业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上级关于豫商豫才回归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豫商豫才返乡创业、发展事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实施创业及培训补贴
(一)对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下乡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创业实训补贴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责任单位: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二)返乡下乡人员参加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经营者和专业种养加能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经营者培育,年度累计培训、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120学时),全年跟踪服务,培训资金补助标准为人均3500元;专业种养加能手培育,年度累计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天(≥48学时),培训资金补助标准为人均1000元。(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三)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创业者5000元的创业补贴。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与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责任单位: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四)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孵化农民工返乡创业,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二、大力实施金融资金支持
(五)实行普惠性金融支持,把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强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返乡下乡人员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水权、大型农机具等农村产权纳入融资担保抵押范围。(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室<金融工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长垣支行)
(六)将现有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拓展,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简化申请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局)
(八)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覆盖。(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九)争取电子商务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及企业、平台、园区等建设。(责任单位:商务局)
(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十类”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十一)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返乡创业基地及龙头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对具备贷款条件的省级示范项目,给予农民合作社不超过300万元(含)、其他市场主体不超过3000万元(含)的贷款额度。(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室<金融工作局>、财政局)
(十二)支持返乡下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领办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对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十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办的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四)培育创业投资企业体系,推动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责任单位:财政局)
三、大力实施保险补贴
(十五)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其为以上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十六)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规模化养殖育肥猪(500头以上)、能繁母猪、奶牛、基础母牛的,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十七)对已纳入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范围以外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市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四、大力实施税费减免
(十八)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责任单位:税务局)
(十九)自2021年4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二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二十一)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责任单位:税务局)
(二十二)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税务局)
(二十三)对于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二十四)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责任单位:税务局)
(二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二十六)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税务局)
五、大力实施场地支持
(二十七)对通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用地实施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予以用地保障。鼓励将工矿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现状建设用地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十八)引导和鼓励返乡下乡农民工等人员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允许利用闲置宅基地或闲置住宅进行创业。)鼓励返乡下乡农民工等人员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返乡下乡农民工等人员以出让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以及其他农业产业。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的,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的,严格落实“进出平衡”,按照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上图入库后,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并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二十九)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十一)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含烘干)、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供电公司)
(三十二)市政府将按不低于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数的2%,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十三)统筹安排相关产业用地,加大对返乡下乡创业用地倾斜力度。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安排一定比例指标用于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和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下乡创业生产经营。(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大力实施以奖代补
(三十四)鼓励本市产销一体化的农产品企业开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及推进农产品质量追溯点建设。对取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纳入全市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且全面执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十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市联动对建立研发预算制度并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研发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科工信局)
(三十六)对被评为省级创新型科技团队的,市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科工信局、财政局)
(三十七)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对省评定的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务到位、孵化效果突出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特色专业乡镇、特色专业村(组)、特色专业园区、现有的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责任单位: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三十八)结合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定条件,被评为市本级的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特色专业乡镇、特色专业村(组)、特色专业园区、现有的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市财政给与一次性奖补10万元。(责任单位: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财政局)
(三十九)达到国家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责任单位: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财政局)
(四十)支持企业参与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评选一批返乡农民工创业示范项目,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就业等情况,被评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至15万元。(责任单位: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四十一)鼓励企业参与市本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结合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定条件,被评为市本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市财政给与一次性奖补1万元至5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四十二)支持企业参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对评选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的,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由2—15万元提高到5—20万元。(责任单位: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四十三)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加“创业之星评选”,被评定为市级“创业之星”的,市财政给与一次性奖励3000元;被评为省级“创业之星”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七、大力实施创业服务保障
(四十四)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专区,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税务备案窗口资源进行整合,一并入驻企业开办专区,制定公布企业开办材料清单,实行“前台综合咨询、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企业开办线下服务模式,真正让群众“只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就能实现企业开办。(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四十五)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小件资质认定项目,除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商事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可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特许项目经营的,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四十六)对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管理费、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四十七)证照办理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四十八)发挥乡镇基层社会保障平台的作用,强化创业服务职能,加强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协作,定期发布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信息。(责任单位: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十九)针对返乡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不同创业阶段、不同业态、不同群体以及不同地域经济特色等所需知识技能特点,编制差异化的创业培训规划,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农产品经纪人”“乡村旅游”“巾帼农家乐负责人”“巧媳妇工程”“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专项创业培训计划,探索网上培训、巡回培训等方式,提高创业培训针对性。(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妇联、乡村振兴局)
(五十)从各行业各部门及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创业成功人士等人员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组建专家辅导团队,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和技术指导。(责任单位: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五十一)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返乡下乡人员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责任单位:科工信局)
(五十二)对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为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衔接。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办的企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引导和帮助企业和职工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登记、缴费,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失业中心>、医保局、社保局)
(五十三)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力度,结合自身发展壮大需要,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帮助返乡下乡人员解决创业难题。(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五十四)支持金融部门加大对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展“外贸贷”业务。(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室<金融工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五十五)外商投资奖励。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分批注入资金的可累计计算不超过2年),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十六)支持开展对外贸易。对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出口信用保险等活动,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招商局要指导、协助企业争取省商务厅设立的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等奖补资金。(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
(五十七)根据农民工等返乡下乡企业用工需求做好人力资源招募服务工作,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五十八)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分学段划区域设立接收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校,将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并在市教体局网站公布,保障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责任单位:教体局)
(五十九)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政策,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性质划分,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责任单位:公安局)
(六十)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现有开发区、产业园等各类平台优化布局,打造功能完备、环境优良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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