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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对首获有机、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分别奖补6万元、5万元!

发布时间:2024-12-11|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垫江县农业品牌建设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农业标准化、绿色化、优质化发展,鼓励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创建“三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和承诺达标合格产品)和县级及以上农业品牌,不断提升垫江县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根据中央、市、县关于农业品牌建设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对象为垫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及相关工作的企事业、新型经营主体、行业协会等。

第三条  品牌奖励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二)符合国家及当地产业政策,奖补资金专款专用;

(三)注重发挥品牌奖补的引导、激励、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我县获得以下品牌(称号)的单位,可以申请对应奖补资金。

(一)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国家绿色食品、地理标志产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奖补;对到期产品取得续展或再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1.5万元奖补;对以上农业品牌创建成功并满一年的,每个每年给予0.3万元奖补。对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补;对到期产品取得再认证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1.5万元。对获得特质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3万元奖补。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和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每个给予4万元奖励。对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给予2万元奖补。对获得重庆老字号和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对纳入重庆市消费品工业“爆品”培育的企业,并经县经济信息委核定完成当年绩效目标的,根据销售额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8万元奖励。同一单位的同一产品一年内获得多个认证的,按照其最高标准给予奖补。

(二)品牌运营。对新获得巴味渝珍、三峡柑橘等重庆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的,每个给予0.5万元奖补。

(三)品牌推介。对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或宣传推介活动的,分别根据展会的层次及参展地点的远近按市内不高于0.2万元标准的补助,市外不高于0.5万元标准的补助。对在绿博会、地标展等国内大型农业展会上获奖的,每个给予1万元奖补。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资金奖补的单位,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组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相关信息记录(获得品牌年度之前信息记录已修复的除外);

(四)组织申报奖补时未被注销;

(五)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联合失信惩戒名单。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等农业品牌奖补在每年6月和11月分2次申报;品牌推介奖补在展示展销、宣传推介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申报。

(二)申报流程。获证单位提交申请(垫江县“三品一标”奖补资金兑现申请表、农业品牌奖补资金兑现申请表)—乡镇(街道)初审—县农业农村委审核。品牌推介奖补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三)核查验收。由属地乡镇(街道)对获证单位的证书、现场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县农业农村委,由县农业农村委组织核验。

第七条  奖补兑现。

经验收合格的“三品一标”及农业品牌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获证单位账户。兑现的“三品一标”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检测、资料、差旅、交通、标志制作与购买、制度建设等事项;兑现的农业品牌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产品检测检验、申报资料编印、广告制作、宣传推介等事项;兑现的品牌推介资金,主要用于交通费等事项。

第八条  资金保障。

本奖补办法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原《垫江县“三品一标”发展奖励办法》(垫江府办发〔2018〕5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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