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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

发布时间:2024-10-22|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全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价值发明专利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4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由区财政和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及公共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应当遵循注册授权在先、促进运用保护、诚信申报、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  资助奖励对象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章  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新注册地理标志授权使用资助和地理标志产品认定资助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授权两户以上市场主体使用,且被授权人经核准并按照规定实际使用地理标志一年以上的,每件给予权利人一次性资助15万元。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定,且申报培育两户以上市场主体实际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一年以上的,每件给予申请人一次性资助8万元。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贯标)资助

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贯标)的企业,且拥有有效注册商标和专利达10件以上(其中自主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对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实施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助。

第九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资助

鼓励企业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完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计划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通过商标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贷款时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贴息时间从计算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对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另按质押贷款额的5‰给予银行风险金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各项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同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  加强专利技术转化运用资助

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和转化,充分发挥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中的主体作用。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有效期内首次实施产业化并起到核心技术支撑作用,且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每件资助2万元,每增加500万元,资助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产品涉及多项发明专利的,认定其中一件发明专利作为首次实施产业化的产品专利,不能重复。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资助20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获得两项及以上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重庆专利奖奖励

对新获得重庆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

第十四条  中国专利奖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奖励20万元/件,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奖励10万元/件,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奖励5万元/件。

第十五条  中国驰名商标奖励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50万元。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预警预测资助

对成功申报知识产权预警预测项目,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资助

对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项目资助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作为原告通过诉讼维护其知识产权且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侵权的企业给予援助。对开展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的企业,若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按照每个维权案件给予一次性援助2万元,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8万元;对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的企业,若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按照每个维权案件给予一次性援助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区域公共服务平台或机构资助

对市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区域公共服务平台或机构,正常运行满一年以上,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资助

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正常开展业务且上一年度累计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含10件)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资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进行受理、审核。每年发放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金,实行“集中申请、集中兑现”,每年申请受理一次,申请时间原则上为每年4月,具体时间以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知为准。资助奖励金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原则上自行申报资助奖励金,每个申报周期内,申报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的申请人,同一申报周期内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奖励金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资助奖励金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奖励金申报。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审核的资助奖励金发放名单报经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审批后,在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资助奖励。

第二十六条  资助奖励金由区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如果因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而导致资助奖励金转账失败,该申请人将被视为放弃领取资助奖励金,并取消当前申报周期的资助奖励资格。

第二十七条  资助奖励金的发放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奖励、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进行相关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单位终止资助奖励,限期收回已经拨付的奖励、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不予资助、奖励: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为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暂缓给予专利资助。

(二)专利权存在争议的,暂缓给予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给予专利资助;已经资助的,限期收回资助金。

(四)主动放弃、宣告无效等已丧失专利权的不给予专利资助。

(五)其他不宜立即资助、奖励或不宜资助、奖励的,暂缓或不予资助、奖励。

第三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根据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对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其它相关政策文件重复或同类的,由区级财政资金支付的部分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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