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部分)
发布时间:2020-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单位和个人保护专利,加快专利成果转化,促进专利与经济的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资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 资助原则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助条件、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
(一)资助对象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在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2、具有都江堰市户籍的居民,或在本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的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3、纳税关系在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二)资助条件
1、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都江堰市行政区域专利授权量。
2、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3、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修正)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5、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三)资助方式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发明专利资助:职务发明专利,15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8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200元/件。
3、2014年以来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到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连续缴纳发明专利维持年费4年的发明专利权人,从第5年开始到第8年每年给予职务发明500元、非职务发明300元的年费资助。
(四)资助额度
1、同一职务发明人申请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资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政策配套资助
(一)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的配套资助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获四川省或成都市立项支持的,资金到位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配套资助。
(二)国家、省、成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配套资助
1、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通过给予命名的,给予相应资助。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成都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的,申请配套资助资金按较高标准执行。
2、新获得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定的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在首次通过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复核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8万元、4万元资助。
3、新评定为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在培育或试点期满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
4、新通过贯标认证,即企业通过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 29490—2013)工作认证,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
(三)专利产业化发展配套资助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对新获得国家、省、成都市专利实施项目的,按上级对应资助与本级资“2: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受资助单位年度获得最高配套不超过20万元。
(四)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资助采取“后资助”的支持方式,对开展专利导航产业的单位,在获得成都市立项支持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配套资助。
(五)维权资助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维权代理费3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单位和个人保护专利,加快专利成果转化,促进专利与经济的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资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 资助原则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助条件、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
(一)资助对象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在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2、具有都江堰市户籍的居民,或在本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的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3、纳税关系在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二)资助条件
1、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都江堰市行政区域专利授权量。
2、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3、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修正)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5、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三)资助方式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发明专利资助:职务发明专利,15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8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200元/件。
3、2014年以来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到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连续缴纳发明专利维持年费4年的发明专利权人,从第5年开始到第8年每年给予职务发明500元、非职务发明300元的年费资助。
(四)资助额度
1、同一职务发明人申请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资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政策配套资助
(一)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的配套资助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获四川省或成都市立项支持的,资金到位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配套资助。
(二)国家、省、成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配套资助
1、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通过给予命名的,给予相应资助。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成都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的,申请配套资助资金按较高标准执行。
2、新获得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定的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在首次通过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复核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8万元、4万元资助。
3、新评定为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在培育或试点期满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
4、新通过贯标认证,即企业通过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 29490—2013)工作认证,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
(三)专利产业化发展配套资助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对新获得国家、省、成都市专利实施项目的,按上级对应资助与本级资“2: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受资助单位年度获得最高配套不超过20万元。
(四)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资助采取“后资助”的支持方式,对开展专利导航产业的单位,在获得成都市立项支持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配套资助。
(五)维权资助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维权代理费3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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